济南苏民门业 - 知名电动门专业制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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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jnsmmy.com/index.php?c=show&id=313 内容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4-08 浏览次数:188
2015年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对洛阳北方大河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郑州东亚自动门有限公司等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于2010年2月3日获得专利号ZL20093000.2的名为“电动门(欧雷克斯豪华型I)”外观设计专利,被告洛阳北方大河公司安装、使用的由郑州东亚公司、佛山金佛乘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动(被控侵权产品)和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相同,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畴。被告提出侵权专利基于现有设计的基础上,其设计空间是不大的,在设计要点也就是门牌系统具有一定区别的前提下,都会被普通消费者关注,从而构成不相同和不相似。法院最终根据外观设计是否侵权的判断,需要首先断定被控产品和专利产品是否应归属为同类产品,同时,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确定设计空间,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规则判定被控产品与专利产品不相同也不近似,并没有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畴。下文将对知识产权实践中的“设计空间”相关概念及应用作适当分析。
一、外观设计的设计空间相关定义、
(一)一般消费者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指出“一般消费者”并不是设计或者产品制造的技术专家,也非对相关技术一无所知的人。
其需要具有:
1.对具体涉案专利在申请日之前相同或者相似外观设计和通常使用的设计手法有一定的了解,其中包括对产品的功能、技术性、使用维修、较为惯常的设计等情况的了解。
2.对外观设计产品的外形、图案及色彩上能够辨认出的区别具备一定的分辨能力,但不会特别关注产品外形、图案与色彩上的细微差异。欧共体将其定义为“见多识广的用户”,了解设计中所包含的常规设计特征,并且作为对产品感兴趣的结果,当使用产品时相对高度注意,在此次电动门外观侵权一案也是如此。
(二)设计空间
“一般消费者”对产品的现有外观设计的了解体现了特定产品现有设计空间的大小,虽然设计空间这一理念目前在我国的专利法条文中还未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对这一概念的应用。在之前影响较广泛的一个案件,同被诉人浙江万丰摩托有限公司所提起专利无效的行政纠纷中,最高院对设计空间给出目前最详细和权威的解释:设计空间’是设计者在创造特定产品外观时的设计自由度。”最高院认为:产品设计者在部分领域中的设计自由度一般都会同现有设计、法律与观察者对特定种类相似产品外观设计的了解程度和认知水平密切联系。在特定产品领域中一些设计空间相对较大,可以赋予设计者更高的创作自由度,在这些领域内必然产生形式多样的外观设计,“一般消费者”不能轻易辨认出较细微的设计差别。反之,一些领域的设计空间狭窄,致使只具有较小的设计自由度,产生于该领域内的外观设计势必存在较多相同或者相似之处,“一般消费者”就不能明显辨认出这些设计的细微区别。所以说,设计自由度即“设计空间”就是由产品的功能、技术与其他各种人为因素所界定的三维空间中剔除现有设计后剩余的部分。在产品领域中越少的现有设计可以使同类产品设计存在更大差异性,就会给设计师更宽的设计自由度。
二、设计空间在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应用不同产品的功能领域是不同的,所以每类产品的设计空间不是完全相同,且设计空间的大小也不是恒定不变,它可能会随着技术的进步以及设计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变化。在专利相似性判断中引入产品的设计空间需要确定判断的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设计要素。最高院在“车轮案”中认为一般车轮受其功能性的限制,轮辋和轮毂的可变化空间在设计时不大,相对于辐条的技术要求,往往仅符合受力平衡的功能,就能够设计为各种形状,设计空间就会较大。再以汽车的设计空间来说,因为汽车的车身结构是其“功能性特征”的主要设计因素,所以白车车身结构是最不容易改变的,则设计自由度受限制相对较大,即对白车车身的设计空间相对较小,在相近似判断中,“一般消费者”不容易察觉细小的差别。而相对而言,车身配置的装饰件是容易改变的,则其设计空间相对较大。第二是产品部位。同样比对汽车中的不同部位的设计空间:从是否容易改变的部位来分析,体现出主要以“功能性特征”设计要素的部位相比依靠“装饰性特征”设计要素的部位,前者的设计自由度明显低于后者,后者在满足功能性要求的前提下,装饰件可以体现出较大的设计空间;从是否属于易于关注面或者易于关注部位来看,往往车前脸仅次于侧面,尾部次于前脸,顶面的外观设计不容易被视觉观察到,所以设计空间会随着视觉效果的权重升高或降低。第三是关注价值。在确定对比外观设计中产品部位和描绘图片体现出的设计空间时,面积与所占比例在部位和图片的设计就显得不那么重要,在一些情况下外观设计中看似局部细微的改变,可能正为设计师巧妙构思的智慧体现,但这种突破了惯常设计的带有创造力的改变,在某些情况更易引起相关领域中“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尤其体现在设计空间受限制的产品中,“面积”和“比例”的差别已经不是影响视觉效果的重要因素。
三、影响设计空间界定的因素
上文提出“设计空间”即为设计者在创作特定产品外观设计时的设计自由度,而设计自由度是由功能、技术和各种人为因素所限定的三维空间中除去现有设计后剩余的部分。所以,那些决定了外观设计产品某些设计特征的标准,就应该主要影响设计空间的判定。首先是产品技术,产品的生产以工业技术水平为基础来实现,包括产品材料、制作工艺、加工过程等,特别是电子类产品,日新月异的技术水平对拓展其设计空间产生了更大作用,还需要考虑涉案产品的技术发展周期。其次是人为因素,传统产品如家居装饰类的设计一般受技术的限制相对较小,主要是受设计师的主观局限性影响。在运用设计空间对涉案专利相近似判断时,可能还需考虑涉案产品已经被开发挖掘的设计空间量、专利权所有人的持续创新情况、国内外企业的发展状况等因素。最后是现有设计,最高院提出的现有设计和观念,在传统且注重外观设计的产品领域,现有设计在三维空间中分布较密集,并且具有趋同性,设计空间往往受限制程度较大。在新型的产品技术领域或者用户对外观设计关注度并不高的产品技术领域内,现有设计在三维空间中分布较为松散,设计空间相对较大。
四、设计空间对外观设计专利应用的启示
在判定此次电动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以及侵权的评估报告时,行为主体一般都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辨别涉案专利和对比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区别,以其过强的主观性判断为依据来区别视觉上的显著性,片面地得出结论。合理运用设计空间,可以减少行为主体主观性的影响,适当的范围界定,能使判定更具说服力。笔者认为可以采取适当措施:
(一)重视区别特征的影响价值
在对外观设计的视觉效果影响进行确定时,一般针对对比设计中的区分之处在部位或图片中的位置、面积、比例等因素来判断,没有考虑这些区别在进行设计时的难易程度。然而,在设计空间受到一定限制的情况下,仅依靠对比设计的区别在部位和图片中的位置、面积、比例等情况可能无法真实反映产品的视觉效果,致使一些优秀的创意不容易被注意到,这时再次评价区别特征的影响价值就有一定必要。设计空间受限制的设计特征,即便位置并不特殊,面积不大,比例较小,仍会对产品整体设计带来影响。可以通过考虑比对设计区别的同时,重新评价设计特征的价值和贡献,将图片形式和设计难易程度这两个外观设计独特判断视角的因素相互融合,发掘出设计空间判断中设计难度的理念,并将设计空间判断要素融入图片表现视角下的专利性判断规则,使具体规则在适用时得出更加准确客观的结论。
(二)放宽专利性认定标准
在专利的开发创作过程中,对于现有设计已经分布较为密集且趋同性转化导致设计空间小的产品,继续改进非常困难,为了鼓励后续技术创新,可以适当放宽专利性认定标准。在外观专利实践过程中,可以进行对设计空间的大小和范围的考虑,对外观设计产品有一个全面、客观、清晰的认知,进而在相同或相近似判断过程中进行较为合理准确的分析判断,将那些受设计自由度限制较大,只能创作出细微变化的产品也可以得到认可,从而得到相应的专利权。在后续审查乃至侵权诉讼过程中,对外观设计异同的判断亦可如此,同时在界定影响设计空间因素时,也可加入列举兜底式的条款加以规制。
在如今电动门行业让人存在不少的摽窃抄袭现象,再次呼吁电动门行业企业可以创新为使命,共同打造良好的行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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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2020-05-18